首页>>信息公开>>政府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9 15:14:0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件

 

鄂府发[2008]4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

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已经2008828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帮扶和救助力度,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决定对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但因受灾、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子女上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实际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救助,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难群众。

第二条   申请对象为未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第三条  申请对象的条件

(一)   申请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年总收入除去申请前12个月因受灾、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或减收后,人均年收入在全市城乡低保标准120%以下(农业户口按当地农村牧区低保标准执行,非农业户口按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执行)。

(三)受灾、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困难的具体范围:

1、受灾:住房全部或大部分被毁,需恢复重新修建,自身又无力改造或生产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2、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申请前12个月内个人自负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的。

3、就学: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低保对象子女因就读非义务教育中学阶段、全日制高校(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校,不包括就读研究生级以上阶段)造成家庭困难的。

(四)以下情况不予救济: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做出处理的。

2、因赌博、吸毒或有劳动能力而拒绝介绍就业及饲养宠物的。

3、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四条 申请和审批

按照本人申请——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嘎查村、社区内公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实——旗区民政局审批——再次在嘎查村、社区内公示的程序操作。

(一)申请所需材料

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社区书面提出困难申请(人户分离的在同一旗区居住的,在实际居住地申报;人户分离跨旗区居住的,在户籍所在地申报),并根据不同情况随付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收入证明。包括农牧业经济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家庭成员工资或离退休养老金、失业救济金、救灾款补助、医疗费报销证明材料、意外事故处理补偿、保险赔偿、遗属补助、外出务工收入、社会赞助及其他收入证明(外出务工由所在公司或临时居住地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由嘎查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盖章。

3、支出证明。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农牧业生产支出、房屋租赁支出和赡养(抚养、扶养)的有关协议或法律文书;医药费支出单据复印件及病历复印件或医管办出具的年自负医药费证明、意外事故处理支出证明材料;就读学校最近一学期的缴费票据和学生复印件,当年录取的学生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择校费不计支出范围)。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证的,应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5、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提供有关部门或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低保对象子女就学救助需提供低保证。

7、在职人员所在单位意见。

8、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二)审批程序

嘎查村、社区在收到申请书后,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确定,10日内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困难申请后,10日内完成困难家庭情况的核实及委托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对该家庭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然后上报旗区民政局审批。旗区民政局在接到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发给《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证》。

第五条    救助标准及资金发放

(一)受灾。困难家庭成员每人每年救助500元。

(二)上学。困难家庭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每人每学年救助800元;就读全日制高校,每人每学年救助1200元。

(三)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困难家庭每年救助1500元。

(四)上述多种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每年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五)救助金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7月份、12月份),如在下半年申请成功,则在12月份一次性发放全年救助金。

(六)救助金由各旗区民政局按照《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证》的发放情况,统一拨付到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领取。

第六条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证》的使用期限

(一)受灾的为1年。即申请批准当年的11日起至1231日止。

(二)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的为2年,即批准当年的11日起至次年的1231日止。

(三)上学的为12年:申请时已经是最后一学年的,享受期限为1年,即批准当年的11日起至1231日止;其他对象享受期限为2年,即批准当年的11日起至次年的1231日止。非义务教育阶段和全日制高校阶段分别申报,不延续。即高中阶段享受期限截止高中毕业当年的1231日,毕业后考上大学的需重新申报。

第七条 资金筹集

困难家庭救助资金从四个方面筹集。一是市级财政列入预算的资金;二是旗区财政按总人口人均不低于2元列入预算的资金;三是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统筹安排的资金;四是慈善资金,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赠,补充救助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及维护 蒙ICP06004285号

 

电话:0477- 8588455传真:0477-8588444  邮箱:guishenke@163.com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邮编:0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