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旗精品移民小区住房管理部分条款摘录
全旗精品移民小区住房管理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旗生态自然恢复区农村人口转移政策的补充通知》(准政发〔2009〕151号)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08〕133号)两个文件执行,现将部分条款摘录如下:
一、根据《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旗生态自然恢复区农村人口转移政策的补充通知》(准政发〔2009〕151号)精神,精品移民小区住房5年内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全旗精品移民小区住房管理参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08〕133号)执行,部分条款摘录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二)生态自然恢复区移民搬迁户持户口薄、旗人口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文件到旗房管局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经旗人口转移办公室签注单位意见后报旗房管局核准。
(三)旗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将审核决定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由旗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上签署核准意见。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申请人所持旗房管局已经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要妥善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凭此表办理有关手续。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六)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一次性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禁止出租经营。
(八)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