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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03 16:35:00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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