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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扶贫办考勤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02 11:27:00
 

市扶贫办考勤制度

 

   为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有事请假和销假制度。

   一、请假

   1、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休假)必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其中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干部请假2天以内由本人提出,科长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后批准。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打招呼批准。科长请假1天之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后批准。

   3、副主任请假按规定或主任批准执行。

   4、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交人秘科存查。

   5、请假后因特殊情况不能上岗者,必须续假,不续假者,视为旷工。无故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者为旷工。

   6、请病假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病假在半年以内,发原工资;超过半年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请病假二个月以上旷工十天以上的,按照规定年终不参加评优评奖,并不享受岗位津贴。

   二、销假

   请假期满上班后,必须及时到准假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并注明销假日期,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论处。

   三、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坚持日记月结季公布。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主任、副主任、人秘科不定期抽查,人秘科要建立考勤卡,及时汇综工作人员考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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